重建创新生态系统的平衡与透明度

类别
许可观点
日期
2021年1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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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可以享受到品类极大丰富的产品,给生活带来了更大的便利性、安全性、娱乐性以及许多方面的益处。其中许多产品生产所依赖的技术其实源自并不实际从事产品制造的研发型企业。虽然制造企业乐意坐享他人拥有技术所带来的利润,却往往不情愿向其所依赖技术的发明原创企业支付合理回报。这造就了一种危机,有可能扼杀其中的创新力,而正是这种创新创造了消费者喜欢购买和拥有的产品。当前的关键目标是亟需构建一个公平环境,既要保障创新者在技术进步中获得应有回报,也要确保实施方持续将这些创新成果惠及社会。

围绕这一基本问题的最新法律进展与探讨,可参考《Licensing Journal》9 月刊发表的一篇题为 《重建创新生态系统的平衡与透明度》的文章。该文章由知识产权领域全明星阵容联袂撰写,作者包括:Sisvel 创始人 Roberto Dini、伦敦大学学院休·拉迪知识产权法讲席教授 Robin Jacob 爵士、InterDigital 执行副总裁兼首席许可官 Eeva K. Hakoranta、Kazehara 创始人兼首席执行官、曾任爱立信前首席知识产权官的 Gustav Brismark 以及鸿鹄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Richard Vary。关于创作背景,本文章基于 2021 年 5 月为 LES 国际年会举办的同名网络研讨会内容创作。

文章首先通过回顾标准必要专利诉讼发展史,为禁诉令 (ASI) 现象提供了历史背景,继而讨论了三大主题:如何维护基于标准的创新生态系统、设定 FRAND 费率需考量的要素,以及仲裁机制在化解专利争议中的优势。

这篇文章对全体知识产权从业者,尤其是负责制定或执行知识产权相关政策的专业人士,具有重要实务参考价值。

从维护主权到禁诉令

作为铺垫,作者回顾了标准必要专利 (SEP) 许可的判例法,如蜂窝网络、无线网络等通信技术领域的专利诉讼,此类技术高度依赖标准以实现设备与系统的广泛兼容。鉴于许多产品在多个司法管辖区销售,设定统一的全球专利许可费率成为核心议题。在 Unwired Planet 诉华为案中,英国最高法院曾作出裁决:一国法院有权设定全球性的专利许可费率。但值得注意的是,英国法院为这一权力设置了一个关键前提,以此尊重他国主权:它给了技术实施方一个明确的选择——要么接受法院设定的全球费率,要么就被禁止在本次专利诉讼的发生地(即英国)销售产品。

作者指出,这一判决要旨被其他法院(尤其是中国的法院)所曲解。中国法院在缺乏基础专利侵权诉讼的情况下即着手设定全球费率,且未设置维护其他司法管辖区自主权的措施。事实上,中国法院多次通过设定全球费率并颁发禁诉令阻止在其他司法管辖区的司法程序,这种司法实践实质上将禁诉令变成了“维护本土产业利益的工具”。

维护基于标准的创新生态系统

作者认为,“欧盟委员会、竞争监管机构、标准制定组织及法院肩负着维护基于标准的创新生态系统、遏制市场扭曲行为的重要使命。”要实现这一目标,有几项当务之急,包括:

  • 正视部分国家(尤其是中国),为了保护本土企业,已经严重破坏了公平竞争。它们不仅通过补贴来获取不正当的价格优势,更在司法上作出利己判决,甚至不惜与公认的法律准则背道而驰。

  • 确立如果“不情愿”被许可方不合理地拖延签订许可协议,则应在 FRAND 专利许可费之上额外支付赔偿。

  • 明确被许可方应尽义务,以防止实施方利用这种不明确性实施专利拖延战术等市场扭曲行为。

  • 考虑有效解决“免费搭便车”问题的方式,当部分实施方支付许可费而另一些主体(无论单独或通过协同行为)持续免费使用时,将造成不公平和反竞争态势。

在本节的最后,作者强调了对能够提供新产品和改进产品的研发进行奖励的重要性,明确指出“若忽视这一技术迭代的核心驱动力,将导致创新者对新研发的投入意愿衰减。相反,创新者可能选择退出标准化进程,转而采用封闭式专有方案或商业秘密进行技术保护。”

确定 FRAND 专利许可费率时应考虑的因素

作者接下来将重点转向确定 FRAND 专利许可费率时应考虑的因素,指出标准必须同时让创新者、实施方和消费者同时受益。为此,“FRAND 专利许可费率应反映所有产品中专利功能的价值;产生的价值越高,许可费率理应越高(此为核心原则)。

其中一个特别关注点是呼吁拒绝“组件级专利许可”,该模式以组件的价格而非技术为终端产品带来的价值来计算专利许可费。根据这一理论,汽车制造商认为,蜂窝网络连接的专利许可费应基于手机芯片的价值,而非蜂窝技术为终端产品带来的价值。当然,这种说法忽略了一个事实,即很少有消费者会为一辆没有蜂窝功能的汽车支付 80,000 美元。

仲裁解决方案

文章最后探讨的主题是呼吁通过仲裁解决专利许可费争议。作者承认,专利许可费谈判涉及双方复杂的问题,由此提出关键设问:“当谈判失败时,诉讼是否是唯一解决途径?”作者的答案是否定的,认为相较于在多个司法管辖区进行昂贵诉讼,仲裁是更高效、更经济、且更彻底的解决方案。

为推广仲裁机制,作者提出多项建议,包括标准制定组织应鼓励成员采用仲裁方式;竞争监管机构应通过“公平义务”机制建议“专利权人和实施方均有义务接受仲裁”。作者最后呼吁国家法官积极倡导仲裁程序,并提出“若当事人拒绝参与仲裁,应视作不愿达成许可协议的证据”,此类情形可通过禁令或额外损害赔偿予以处理。

总之,该文章强调必须确保创新者获得价值回馈,并遏制“趋利侵权”现象,这种侵权可能削弱新研发投资意愿,阻碍研发符合消费者和经济发展需求的下一代产品。为避免出现这种情况,监管机构应在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谈判中提供明确指引,防止当事方滥用禁诉令等程序性诉讼,并推动仲裁机制的应用。

欲了解更多深度分析,请参阅 2021 年 5 月 LES 国际年会中《重建创新生态系统的平衡与透明度》专题讨论摘录。

Gustav Brismark - 创新者的投资回报至关重要
Roberto Dini - 所谓的“趋利侵权”行为挫伤创新者积极性
Eeva Hakoranta - 我们无法承受“拖延战术”的代价
Richard Vary - 为汽车行业量身定做的许可规则将摧毁其他成功的市场
Robin Jacob 爵士 - 仲裁是最佳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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