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的澄清 - 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在 Sisvel 诉海尔案中作出最终裁决

类别
移动通信
日期
2020年7月02日

卢森堡,2020 年 7 月 2 日 - 昨日,德国联邦最高法院 ("BGH") 将其 5 月 5 日有关 Sisvel 诉海尔案裁决的理由传达给双方。此裁决对许多长期争论的问题提供了明确指导,这些问题涉及标准必要专利 ("SEP") 技术许可的谈判。

拖延战术没有未来

法院指出的一项关键要素是专利技术的实施方要被视为“愿意”取得许可所需达到的参与程度。法院所指的是许多实施方采取的拖延战术,海尔在本案中也采用了这种策略。法院指出,实施方必须积极参与许可谈判,并对取得许可具有明确且无条件的意向。仅仅空洞地表示“愿意”,但却没有真正的参与,这样的做法是不够的。实施方在数月内对向其提出的许可方案置之不理,更是坐实了这种情况。

组合许可和全球覆盖

根据欧盟委员会等机构先前发布的声明和准则,法院认为,包含实施方所需的若干标准必要专利的组合许可方案或其他方案具有积极的影响,不会引起反垄断问题。专利权人无需为标准必要专利的一部分授予许可,实际上,通过此类方案能够一次性、高效地获取标准必要专利组合的许可,反而更符合实施方自身的利益。因此,法院还确认,全球性许可是常见且普遍公认的做法。

实施方的自行评估责任

标准必要专利的所有者应提供权利要求来向实施方说明专利侵权的状况,而且专利权人虽然可以这样做,但并无义务。然而,法院明确指出,实施方不能过多地要求提供详细的技术性说明,以及假装对建设性交流感兴趣,从而借此进行拖延。根据法院的意见,实施方必须自行评估专利权人的专利被侵权的指控,而且不得假装仅仅是被动接受的一方。如果实施方无法自行开展评估,则应寻求外部专业支持。内部无可用资源不能作为借口。

FRAND 声明不代表所有相关方会收到相同方案

专利权人无义务向所有实施方提供类似统一关税 (“Einheitstarif”) 的条件。法院明确指出,专利权人的 FRAND 承诺不会产生此类义务。相反,此类声明有助于保证所有实施方都可获得特定的标准化技术,欧盟委员会亦认可这一点——前提是实施方同意按照 FRAND 条款支付许可费用。

为标准必要专利授予许可,需要向潜在的被许可方提供无歧视的方案。而法院也认可,专利许可与实际业务情况息息相关:专利权人先前达成的每项许可并不能为相同专利的下一份许可方案提供参考。在特定情况下业已达成的“专利权人可获得的最有利”许可,在今后不应成为专利权人的参考。只要情况相似的被许可方之间的竞争未发生扭曲,情况就可能不同。

Sisvel 集团总裁 Mattia Fogliacco 表示:

“我们相信 BGH 已经就法院和许可专业人士应如何处理实施方的 FRAND 义务这一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裁决。”他接着说道:“BGH 提出了明确的指引,首先是认可市场上存在拖延战术,然后非常清楚地认定实施方有义务积极为其不可避免要实践的专利申请许可。法院还认可,许可协议可能会因实际业务情况而存在差异。这是一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判决,法院为整个技术和创新生态系统给予了巨大的帮助。”

Sisvel 欧洲诉讼主管 Florian Cordes:

Sisvel 欧洲诉讼主管、德国律师协会会员 Florian Cordes 表示:“我们非常高兴地看到,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借此机会进一步澄清了近来备受热议的法律问题。法院重申,对不情愿被许可方的禁令也完全适用于标准必要专利。并未提及在此情况下需要就相称性进行审查。根据 FRAND 条款提出明确及无条件许可方案的实施方就不必害怕禁令:由此可以杜绝拖延战术。”

关于 Sisvel 的 MCP 专利许可项目

针对海尔提出主张的专利同时属于 Sisvel 双边“无线”项目和“移动通信项目”(MCP)。Sisvel MCP 许可平台为多项蜂窝 (2G, 3G, 4G) 标准必要专利授予许可,这些专利属于 Airbus DS、KPN、Mitsubishi Electric、Orange、Sisvel 和 3G Licensing 等不同企业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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