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AV1

AV1 (AOMedia Video 1) 是开放媒体联盟 (Alliance for Open Media) 发布的一种视频编码格式,主要用于支持互联网视频服务。开放媒体联盟实行免专利费的许可政策,该联盟是由 苹果、Arm、思科、Facebook、谷歌、IBM、英特尔、微软、Mozilla 和 Netflix 于 2015 年创立的产业联盟。

AV1 是在合并不同先行独立项目后研发而成,包括:谷歌(Google )在 WebM 项目中开发的 VP10、Mozilla/Xiph 的 Daala 编解码器和思科(Cisco)研发的 Thor。2016 年至 2018 年间陆续发布多个参考代码版本后,开放媒体联盟于 2018 年 3 月 28 日发布了首版AV1的技术规范 。

AV1 专为实时应用(例如 WebRTC)以及标准和高质量内容压缩而设计,支持4K超高清、HDR高动态范围及高帧率等格式。

AV1 支持有损和无损编码以及可扩展格式。

如需有关 AV1 技术的更多技术信息,请访问 https://aomedia.org/av1-features/get-started/

视频编解码器的未来掌握在我们手中

科技创新惠及大众。但研发是一项成本高昂且周期漫长的活动。如果研发活动的投入无法得到公平的回报,进一步创新的动力将会被大大削弱。确保研发活动资金投入是构建创新生态体系的根基。

更多有关视频编解码技术的发展历程,请观看专题宣传片段

专利权人

Sisvel 有权就以下专利权人拥有或控制的 AV1 专利授予非独占许可:

  • B1 Institute of Image Technology, Inc.

  • Dolby International AB(杜比国际有限公司)

  • Electronics and Telecommunications Research Institute(韩国电子通信研究院,ETRI)

  • Dolby Video Compression, LLC(杜比视频压缩有限责任公司前身为 GE Video Compression, LLC/ 通用电气视频压缩技术有限公司)

  • Godo Kaisha IP Bridge

  • IDEAHUB Inc.

  • Intellectual Discovery

  • JVCKENWOOD Corporation(JVC建伍株式会社)

  • Korea Advanced Institut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KAIST) (韩国科学技术院,KAIST)

  • Korean Broadcasting System (KBS)(韩国广播公司,KBS)

  • Koninklijke Philips N.V.(荷兰皇家飞利浦公司)

  • Nippon Telegraph and Telephone Corporation(日本电信电话公司,NTT)

  • NTT Docomo

  • Orange S.A.(法国电信公司)

  • RAI- Radio Televisione Italiana S.p.A.

  • Sejong University(世宗大学)

  • SK Planet Co., Ltd.

  • SK Telecom(SK电信)

  • Toshiba Corporation(东芝公司)

  • Xylene Holding S.A.*

*Xylene Holding S.A. 持有的专利包括原属三菱电机株式会社所有的专利。

专利

Sisvel 有权就专利手册中所列 AV1技术 规范的相关专利授予非独占许可。单击下方下载文档。

通过文档中的表格,意向方可以了解符合AV1技术规范的产品如何应用Sisvel所许可的AV1专利。为此,表格注明了相关技术规范及其章节。

AV1 专利手册 *

注:Xylene Holding S.A. 持有的专利包括原属三菱电机株式会社所有的专利。

*该专利手册和专利清单将在新评估完成后不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AV1 许可条款

Sisvel 就AV1技术规范相关的专利提供非独占许可。这些许可有偿、不可转让、不可转授权且不可分许可。本许可涵盖任何使用 AV1 技术规范的消费产品。

Sisvel 提供的专利许可不涵盖组件或半成品,如芯片组、半导体组件或嵌入式模块等。

专利费率按每台设备计取,适用于使用 AV1 技术规范的消费类设备,具体如下表所示:

 

标准费率

履约费率

消费类显示设备*

0.32 欧元

0.24 欧元

消费类非显示设备**

0.11 欧元

0.08 欧元

*消费类显示设备是指能实现数据和/或图像的可视演示功能的任何消费产品,包括但不限于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笔记本电脑、计算机、二合一设备、电视机、投影仪、照相机(带显示屏)和摄像机(带显示屏)。

**消费类非显示设备是指不能实现数据和/或图像的可视演示功能的任何消费产品,包括但不限于机顶盒、游戏主机、虚拟现实和/或增强现实设备、加密锁、解码器和播放器、家庭影院和流媒体播放器、照相机(无显示屏)、摄像机(无显示屏)、台式机(无显示屏)和显卡。

如果被许可人完全遵守其在 AV1 专利许可协议下的义务,则每件被许可产品适用履约费率。

作为上述持续使用专利费方案的替代方案,还有承诺销售量模式可供选择。在这种方案下,被许可方需按日历年预付专利许可费,具体金额依据所承诺的相关AV1产品类别数量及下方费率表计算:

消费类显示设备 

最低承诺门槛(设备数量) 

最高承诺门槛(设备数量) 

每台设备适用的专利费率 

1台  

100,000台  

0.168 欧元

100,001台  

1,000,000台  

0.156 欧元

1,000,001台  

25,000,000台  

0.144 欧元

25,000,001台  

75,000,000台  

0.132 欧元

75,000,001 台或以上  

无限制 

0.120 欧元

消费类非显示设备 

最低承诺门槛(设备数量) 

最高承诺门槛(设备数量) 

每台设备适用的专利费率 

1台  

20,000台  

0.056 欧元

20,001台  

200,000台  

0.052 欧元

200,001台  

5,000,000台  

0.048 欧元

5,000,001台  

14,000,000台  

0.044 欧元

14,000,001 台或以上  

无限制 

0.040 欧元

如有需要, 我们可以为您提供更多信息。

有关Sisvel AV1专利池许可项目下的完整条款和条件,可通过以下链接查阅许可项目: AV1 协议

被许可人数量

该数量是指目前签订了最终版许可协议(涵盖VP9和/或AV1专利)的公司数量 VP9 和/或 AV1 。

当前 VP9/AV1 被许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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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注意,本章节将定期更新

文档

为便于您操作,现提供以下文件以协助您完成许可申请并遵守许可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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