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P9-AV1 常见问题解答
在本文中,我们将阐述为何不应妖魔化非执业实体 (NPE)。
为何在未公布专利清单的情况下就启动专利池?
像 Sisvel 这样的专利许可管理人,其宣布专利池的时间窗口通常可以从正式组建之日一直延续到专利清单最终确定之时,不同宣布时点各有利弊。在当前的情况下,我们选择此时宣布,是为了让考虑采用 AV1 技术的企业知悉未来将涉及专利许可费事宜,同时也告知可能持有相关专利的其他方专利池正在组建这一信息,我们希望最终能形成一个代表所有相关知识产权的统一专利池。
AOM 为 AV1 贡献了大部分技术且采用买断式授权模式——为何贵司仍试图通过 AV1 牟利?
开放媒体联盟 (AOM) 合法地提供其成员所贡献知识产权的买断式授权许可,而 Sisvel 专利池未对这些知识产权主张专利许可费。但 AV1 编解码器的研发依赖于诸多由非联盟内企业开发的专利编码工具。要求收取合理的专利许可费,只是对那些未采用 AOMedia 商业模式的创新者进行研发投入的合理回报。
AOM 声称其技术未侵犯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为何我们应该采信贵方的权利要求?
我们将在第三方评估完成后随时就相关专利的权利要求对照表展开讨论。我们并非在作未经证实的主张,技术文档在准备就绪后即可供大家评估(这也是为何我们计划在专利清单公开前暂不启动许可谈判的原因)。
你们是否在代表专利流氓?或者你们自己就是专利流氓?
专利流氓 (“patent trolls”) 是指霸凌市场的实体,通过主张或 威胁主张无效或虚假专利组合,向缺乏自我抗辩法律资源或认为诉讼成本相对不够经济的行业参与者进行施压。他们通过要求相对较低的金额(与在法院就该等专利进行抗辩的成本相比)来寻求快速和解。
专利流氓的一个典型案例是,某公司收购专利后,试图向咖啡店、餐厅及其他企业索要每家超过 2,000 美元的许可费。经过一场漫长且昂贵的诉讼后,该公司最终以远低于要求的金额达成和解。
相比之下,Sisvel 等公司通过三种方式助力企业、研究中心、发明人乃至整个创新生态系统:其一,使其知识产权更易于被潜在被许可方获取;其二,致力于消除市场中因企业试图免费使用(“搭便车”)他人知识产权而导致的所有不对称性;其三,降低技术实施方与创新者双方的交易成本,并提供可再投资于进一步创新的额外收入流。
您的专利池成员均为大型企业,而整体将收取的专利许可费规模较小。为何他们要主张这些专利许可费?为何不效仿开放媒体联盟值得尊敬的目标,以买断式授权的方式贡献知识产权?
无论收入流规模大小,其都将支撑众多工作岗位并为很多有价值的研发项目提供资金。
企业投资研发的原因有很多。开放媒体联盟的成员认为,他们最佳的货币化策略是开发使用 AV1 编解码器的产品和服务。这些企业会对这些产品和服务收取费用,例如微软对操作系统、英特尔对 CPU、英伟达对图形芯片和系统级芯片、苹果对计算机和移动设备,以及亚马逊和 Netflix 对内容的收费。您可以将他们决定将 AV1 买断式授权的行为称为“值得尊敬”,但这仅仅是因为他们通过其他产品或服务收费来维持这一研发。
Sisvel 专利池的成员认为,许可是将其投资货币化的最佳方式。作为创新成果的研发投入方, 这就是他们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