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 FRAND“法律”:当前状况

类别
许可观点
日期
2025年6月13日

在为 Sisvel 撰写独家客座分析中,Gowling WLG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Alexandra Brodie 指出了许可业务专业人士需了解的英国法院近期标准必要专利 (SEP) 裁决要点

作者:Alexandra Brodie

直至不久前,全球范围内法院作出的公平、合理且无歧视 (FRAND) 估值相关判决数量仍十分很少。该现象并不意外 - 对专利权人与专利实施方而言,双方的目标都是通过谈判达成许可协议;没有人愿意投入时间与资金,陷入诉讼的不确定性之中。值得行业肯定的是,绝大多数谈判最终都以达成许可协议告终,从未进入诉讼程序。

判决数量稀少的另一原因在于,迄今为止,仅有英国i与中国ii能够在双方未达成合意的情况下,为全球许可协议确定 FRAND 费率与条款。统一专利法院 (UPC) 将采取何种做法仍有待观察iii - 它会沿用德国的裁判思路,着手开展详细的费率与条款确定工作,还是可能引导当事人诉诸其专利调解与仲裁中心?

在过去 12 个月间,英国上诉法院在 InterDigital 诉联想与奥普蒂斯诉苹果公司两起案件中,作出了两份内容详尽且细节丰富的 FRAND 估值判决。这两份判决源自复杂案件,涉及漫长的谈判与诉讼历程,且当事人在多个地区均存在争议。因此,它们是当事人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经过数百次决策与战略选择后形成的结果。

对于考虑将英国作为管辖地的专利权人而言,一个好消息是,在上诉法院层面,已获确认的 FRAND 原则体系正不断完善,可为许可与诉讼策略的制定提供指导。

FRAND 原则 - 判决中的共识

在考量英国管辖地时,有三点需重点关注,即 (1) 与德国或统一专利法院 (UPC) 不同,英国将 FRAND 承诺视为合同问题,而非反垄断或竞争法问题;(2) 英国属于普通法管辖地,法官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3) 最终确定的 FRAND 许可协议将体现当事人在庭审中提出的详细证据与主张。因此,若当事人未提出某一主张,判决中便不会体现相关内容。法院的职责是就当事人提交的争议作出裁决,而非主动调查何为 FRAND。

尽管如此,英国法院目前已在其判决中越来越多地采纳 FRAND 原则。这些原则(当然,并非所有原则都适用于所有案件)为制定许可与诉讼策略提供了及时且实用的指导:

  • FRAND 许可协议指假设的善意许可方与善意被许可方会达成的协议 - 法院在确定许可条款与费率时,不会通过条款设计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惩罚或奖励。

  • FRAND 禁令 - 若专利实施方被认定侵犯有效且必要的专利,法院将签发 FRAND 禁令,根据禁令,除非专利实施方承诺签订并最终签订法院确定的 FRAND 许可协议,否则其侵权行为将被禁止。

  • 许可协议结构 – FRAND 许可协议可采用按销量支付的许可费或一次性支付的许可费。其中,若是按销量支付的许可费,许可协议可进一步分为从价计或单位美元计。不存在某种天然符合 FRAND 或比其他结构更符合 FRAND 的单一结构。

  • 地域范围 - 对于英国法院确定的 FRAND 许可协议,其地域范围将依据证据中显示的当事人间许可协议应涵盖的 FRAND 地域而定。通常为全球范围。

  • 过往 - 对于过往使用他人专利的行为,专利实施方必须支付相应费用。许可协议的未来有效期则需根据案件证据确定。

  • 过往的价值 - FRAND 许可费既适用于未来使用,也适用于过往使用。不能仅因使用行为发生在过去,就主张减免费用。

  • 利息 - 所有未支付的许可费均需支付利息,直至专利权人实际收到款项为止。截至目前,判决中均采用按年计息、定期复利的方式计算利息。

  • 估值方法 - 在确定 FRAND 许可协议下应支付的许可费时,与专利权人专利组合相关的可比许可协议是最佳起点。专利实施方与其他专利权人就其专利组合签订的许可协议,也可能具有参考价值。自上而下法的作用在于,若存在可比许可协议,可将其作为对可比协议分析结果的交叉验证工具,若不存在可比许可协议,则自上而下法将成为确定 FRAND 条款的主要证据来源。

  • 可比许可协议 - 并非所有可获取的许可协议都与系争许可协议具有可比性。法院会考量可获取的“一揽子”许可协议,并确定其中与当前争议最具可比性的协议。随后,法院会在拆解分析后评估数据的可靠性,需明确的是,某一许可协议可能在当事人身份、许可技术类型、销售结构、销售地域分布、协议期限等方面与系争协议高度可比,但结合其协议结构、其他条款及谈判背景因素,经过拆解分析后,可能并非最可靠的数据来源。

  • 可比许可协议的拆解分析 - 若任何一方主张某一因素影响了从可比协议中拆解出的价值,例如,对 FRAND 许可费的折扣、谈判实力的影响或其他背景因素,均需提供证据支持,理想情况下,证据应参考当事人在签订该许可协议时认为自己正在谈判的内容(尽管有时无法获取此类证据)。所有判决中均贯穿的此类折扣(以及如何最佳地对其进行核算与拆解分析)的一个例子,就是可比许可协议中归属于过往销售的价值。

  • 行为 - 意愿 - 专利劫持/拖延——法院自然不会纵容不当行为,但最终裁定的许可条款,应是假设中善意被许可方与许可方之间达成的 FRAND 许可。法院承认,在现实中,各方都会尽最大努力进行谈判,因此,可能存在的拖延战术或劫持行为,可能会影响从可比协议中拆解出的数据的可靠性。

FRAND 原则 – 其他事项

以下要点已在部分(非全部)英国 FRAND 判决中被提及,在制定许可策略时值得关注:

  • SSPPU(单标准必要专利单元)- 在高等法院庭审中,苹果公司曾基于 SSPPU 许可提出主张.该主张被法院彻底驳回,以至于苹果公司在上诉中甚至未再提及这一论点。

  • 专利组合质量/强度 - 在奥普蒂斯诉苹果公司案中,当事人达成共识,即为解决本案争议,认定奥普蒂斯的专利组合质量/强度处于平均水平。上诉法院的判决中也提及了这一问题。这一表述暗示,专利组合的质量/强度未必始终处于平均水平,想必,高质量的专利组合可能有权获得更高的 FRAND 费率。换言之,专利组合的价值未必仅由专利数量决定。

  • 估值方法 – 在 InterDigital 诉联想案中,法院驳回了将“特征价格回归法”作为估值交叉验证工具的主张。但这一结论的前提是本案存在大量可比许可协议。对于法院无法获取大量可比协议的情况,需考虑这一被计量经济学家广泛使用的估值方法。

  •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 仅在奥普蒂斯诉苹果公司案中,当事人提出了反垄断主张,但该主张被法院彻底驳回,法院强调了专利权人作出的具有约束力的 FRAND 承诺的影响。

整体形势

对专利权人而言,英国在 FRAND 估值领域的整体形势呈积极态势。法院将直接确定 FRAND 许可协议,且协议通常覆盖全球范围,无论专利实施方使用专利权人专利组合的行为可追溯至多久之前,均需为每一次使用支付 FRAND 许可费。为补偿专利权人自专利实施方首次使用专利起,因延迟收到许可费而产生的损失,专利实施方需支付相应利息。此外,尽管以往有观点认为英国法院裁定的 FRAND 许可费水平较低,但在 InterDigital 案中,上诉法院将应支付的费率提高了约 30%,在奥普蒂斯案中,上诉法院更是将应支付的许可费权使用费提高了约 900%。

“临时许可声明”如何?

在近期一系列判决中(松下诉小米、华为诉联发科、联想诉爱立信、阿尔卡特诉亚马逊),法院均作出声明,即已请求英国法院行使 FRAND 管辖权的专利权人与专利实施方将在法院最终确定 FRAND 许可协议前签订临时许可协议,待法院确定 FRAND 许可协议后,可根据需要对临时许可协议进行调整(上调或下调)至准确水平。

在撰写本文时,三星诉中兴案预计很快也将作出关于临时许可的判决。

这类临时许可协议的核心在于,专利实施方需支付许可费。显然,若当事人签订临时许可协议,那么双方在全球范围内的所有其他诉讼都将终止,且当事人需受英国管辖地(或和解协议)约束。

在当事人提交的现实世界 FRAND 许可项目相关证据中,均无临时许可的先例;且欧洲电信标准协会 (ETSI) 的《知识产权政策》(IPR Policy) 及其他相关指引中,也未提及这一概念。法院作出此类声明性救济的初衷,似乎是为了“梳理”全球范围内的诉讼”。当然,若当事人认为某一诉讼存在不当之处,其始终有权向法院申请中止诉讼、撤销诉讼或禁诉令。

临时许可声明并非命令。英国法院从未(也无权)命令当事人签订临时许可协议。当事人仍可像爱立信那样无视此类声明。

Alexandra Brodie 是 Gowling WLG 的伦敦合伙人

本文中表达的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 Sisvel 的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应被视为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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