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ETSI 知识产权政策制定的真相
前飞利浦首席知识产权官 Ruud Peters 的亲历者叙述,解释了该标准组织为何拒绝了将严重限制专利权人权利的政策
作者:Jacob Schindler
根据一个常被引用的数据,约 75% 的标准必要专利诉讼涉及向欧洲电信标准化协会 (ETSI) 声明的专利。i 这使得该协会的知识产权政策在许可过程中发挥着核心作用。目前的文件 仅 12 页, 且自 1994 年以来仅经历了微小的修订。
这篇 新论文, 由 Ruud Peters(现任 Peters 知识产权咨询公司董事,曾任飞利浦首席知识产权官兼执行副总裁)撰写,重新审视了该知识产权政策制定的过程。关键是,作为 1989 年至 1994 年 ETSI 知识产权委员会的活跃成员,Peters 亲身参与了他所描述的许多事件。
在文章中,Peters 澄清了若干事项,反驳了他认为近期为寻求支持削弱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地位的政策立场而试图“改写这段历史”的尝试。
以下是对一些最有趣观点的高度概括摘要。对于任何对此主题有浓厚兴趣的人来说,通篇阅读这篇文章绝对值得 (点击此处阅读)。
命运多舛的 1993 年知识产权政策
关于 1994年 ETSI 知识产权政策,需要记住的重要一点是,用 Peters 的话来说,它代表了一次“彻底的重新设定”。在此之前,1993 年曾推行了一项灾难性的政策,该政策本将严重限制专利权人的权利。
Peters 列举了 1993 年政策中引发争议的方面,该政策采用了类似于强制许可的“默认许可制”:
要求 ETSI 成员许可其标准必要专利 (SEP):除非成员在标准工作项目(该项目仅提供不超过半页纸的标准概括性要求描述)公布后 180 天内表明其不提供具体专利,否则必须许可其 SEP——即使该成员并未参与该标准的制定。
其中包含多项限制性条款:将救济方式限定为仅金钱赔偿;设定最高累计专利许可费率上限;对于先前未声明的 SEP,不提供追溯许可费或损害赔偿;设立最惠国待遇条件;并规定通过强制性仲裁解决争议。
针对将符合标准的产品进口至欧盟的制造商,与在欧盟境内制造其产品的制造商,设定了不同的许可条件。
对非 ETSI 成员的 SEP 所有者提供比 ETSI 成员的 SEP 所有者更优惠的待遇(后者需遵守某些要求,强制其在欧盟境内制造符合标准的设备)。
如此失衡的政策是如何形成的?Peters 指出,该政策主要基于网络运营商的提案。这些公司是 ETSI 前身组织 CEPT(欧洲邮政和电信管理会议)背后的推动力量,该组织曾试图获取 GSM 标准的买断式授权。Peters 认为,这些提案的动机并非是为了在为 SEP 所有者提供公平回报和解决反垄断问题之间取得平衡;纯粹是为了通过最小化 SEP 许可成本来服务于运营商的商业利益。
不出所料,1993 年的 ETSI 知识产权政策引发了强烈抗议,包括来自摩托罗拉、飞利浦、AT&T 和苹果等公司的反对。据 Peters 所述,美国政府及主要行业组织也介入其中,欧盟委员会本身也对该政策是否符合欧盟及国际法表示关切。
尽管该政策被正式颁布,但 ETSI 首先决定不予实施,随后将其彻底废除。仅仅一年后出台的 1994 年政策,摒弃了那些争议性条款,转而采取了一种被 Peters 总结为“要求 SEP 所有者准备好授予 FRAND(公平、合理、无歧视)许可,但未进一步细化 FRAND 要求”的做法。这使得 ETSI 与其他标准组织,包括 ISO/IEC 和 CEN/CENELEC,达成了一致。
Peters 因此认为,当今的 ETSI 知识产权政策,其形成源于对 1993 年条款的一次“刻意的、有意的拒绝”。那些 1993 年的条款曾试图“减少 SEP 所有者因其专利被使用而应得的公平回报”。
ETSI 知识产权政策的目标
Peters 也驳斥了一种观点,即 ETSI 知识产权政策的主要目标是解决专利权与标准制定相结合所固有的欧盟竞争法问题。
Peters 承认,一系列美国反垄断裁决的救济措施塑造了美国国家标准协会 (ANSI) 制定的 RAND(合理且非歧视)概念,该概念随后被美国和欧洲的许多其他标准组织效仿。
但 Peters 表示,从他作为参与者的视角出发,首要关注点始终是“降低标准因标准必要专利未能获得而无法实施的风险”。ETSI 的利益相关者希望避免因某项必要专利未能获得而导致之前的所有努力付诸东流。同时,他们也意在确保 SEP 所有者因其权利被使用而获得充分且公平的回报。
Peters 使用的上述措辞几乎逐字摘自 ETSI 知识产权政策本身的“政策目标”部分。该部分并未提及欧洲竞争法。Peters 指出,如果遵守这些法律是该文件的主要焦点,那么这种遗漏将显得很奇怪。
关于供应链许可层级的争议
Peters 还指出,无论是在 ETSI 知识产权政策本身,还是在欧盟委员会或其他方面当时的声明中,都找不到支持“对任一人许可” (“license-to-all”) 原则的依据。
Peters 表示:“ETSI 成员之间有着明确的理解,即许可是针对最终用户设备或装置的。在知识产权委员会 (IPRC) 超过四年的讨论中,我完全不记得曾有过将 FRAND 承诺扩展到最终用户系统或设备之外,并涵盖对组件和子系统许可的考虑。”
Peters 认为,ETSI 知识产权政策的文本内容反映了这一理解。第 6.1 条明确区分了两种权利:一方面,制造或委托他人制造用于生产完全符合标准设备的组件和子系统的权利;另一方面,销售该设备的权利。
他声称,这一点清楚地表明,ETSI 成员以及批准该知识产权政策的欧盟委员会官员,其本意并非让 FRAND 承诺强制许可义务延伸至最终用户设备和装置之外。
跨越数十载的成功故事
诚然,在过去的 30 多年里,围绕 ETSI 知识产权政策中各种术语的含义确实存在大量争论和纠纷。但与同期 ETSI 成员所推动的标准化蜂窝技术爆炸性增长相比,这些争议不过是微不足道的脚注。
现在回首,利益相关者们搁置了那个由一个特定利益集团为最小化供应商成本而推动的、过度限制性政策,转而采用了一项平衡的政策——在保障标准可实施性的同时,为专利权人提供公平回报——这似乎是一件幸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