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 eBay 案原则引入欧洲带来的问题 

类别
许可观点
日期
2024年7月25日

美国和欧洲的专利制度大相径庭,因此想要在大西洋彼岸采用美国授予禁令所依据的测试标准,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 

作者:Joff Wild  

近日, Valerio Sterzi,波尔多大学教授,就统一专利法院运行首年内的 非执业实体 (NPE) 活动情况, 提供了一系列非常有趣的数据点。Sterzi 教授在专利诉讼经济学方面研究著述颇丰,过去曾接受过游说团体 IP2Innovate 和谷歌的资助(但并非为本文资助)。他研究了 2023 年 6 月 1 日 2024 年 5 月 31 日期间,NPE 向该法院提交的诉讼案件。他的主要发现如下: 

  • 总体而言,在第一年中,NPE 提起的诉讼占该法院接收案件总量的 15.5%。 

  • 然而,在第二个六个月期间,这一比例接近 25%。 

  • NPE 最常主张的是涉及信息与通信技术 (ICT) 领域的专利。 

  • 与平均水平相比,中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被 NPE 起诉的频率要明显偏低。 

  • 与平均水平相比,总部位于欧盟的被告被 NPE 起诉的频率也要明显偏低。  

换言之,NPE 在统一专利法院确实活跃,但他们的目标往往是主要位于欧盟以外的大型企业。尽管被告的来源地未被明确标识,但如果被告的主体并非来自美国、中国、日本和韩国,那才令人意外。考虑到其规模特征以及 ICT 案件占比较高的情况,这并不令人意外。  

在统一专利法院启动之前,甚至在其开始运作之后,有许多游说组织发出警告,称该制度可能会鼓励“美国式专利流氓”充斥欧洲,并攻击欧洲的中小企业,这些游说组织主要是由财大气粗的专利权实施方资助的。然而, 对于任何真正了解专利流氓活动运作机制 的人(其中无疑也包括许多发出这些警告的人)来说,Sterzi 教授的研究结果表明,这种情况似乎并未发生,这一点并不令人意外。  

制度变革 

然而,Sterzi 教授认为,尽管如此,统一专利法院仍应寻求对其现行规则进行调整。他总结道: 

为了缓解专利权人可能拥有的过度议价能力所带来的潜在问题,统一专利法院在授予临时禁令时应考虑相关实体的性质。效仿美国最高法院在 eBay Inc.诉 MercExchange, LLC 案中采用的方法——即运用传统的四要素测试标准来评估是否授予临时禁令——可能是可取的。该测试包括评估遭受不可弥补损害的可能性;困难的权衡;公共利益;以及根据法律理据胜诉的可能性。通过采用这种平衡的框架,统一专利法院可以确保所有相关方得到公平公正的对待,在保护合法专利权的同时,也能抑制投机性诉讼。 

eBay 案 的引用引发出一个问题,即改革倡导者在推动在欧洲限制禁令的道路上究竟能走多远?Sterzi 教授描述的四要素构成了颁发临时禁令的传统测试标准。而 eBay 案 的裁决则更进一步。它有效将该测试的一个版本扩展适用到了永久禁令上。所谓永久禁令,是指法院在认定专利有效且被侵权之后可能颁发的禁令。这是一个重要的区别。  

先前,在不属于特殊情形的条件下,美国法院在认定专利侵权后颁发永久禁令是一项普遍规则。然而,根据 eBay 案确立的原则,原告若要获得此类救济,必须证明:其已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害;其他救济方式(例如金钱赔偿)不足以补偿该损害;考虑到原告与被告双方所面临的困难权衡,有理由授予衡平法上的救济(指禁令);以及颁发禁令不会损害公共利益。 

三思而后行 

因此,在统一专利法院创建一个 eBay 案标准的禁令测试,将代表欧洲专利诉讼实践方式的根本性变革。  在采取此行动之前,必须解决一系列重要问题和疑问。这些问题包括: 

  • 在美国, eBay 案 的测试标准适用于所有当事人,而不仅仅是 NPE。这导致在众多行业中(尤其是在信息与通信技术领域发挥重要作用的行业),如今 要获得禁令 实际上几乎是不可能的。这种情况有利于财力雄厚的被告,却让缺乏大额资金支持的原告处境更为艰难。  

  • eBay 案 测试标准所处的体系规定的损害赔偿额远远高于欧洲目前的水平——数亿美元,有时甚至数十亿美元。  

  • 高额损害赔偿必须能够有效威慑侵权行为,而不仅仅是金额比当前判赔额高。美国的经验表明,财力雄厚的公司很乐意冒着支付相当可观赔偿金的风险,以换取能够占用他人的专利。  

  • 如果没有可能判赔极高额损害赔偿金,能否单独实行 eBay 案 式的制度?“无禁令”加上“相对较低的赔偿”,这无异于鼓励侵权。 

  • 如果欧洲真的转向“无禁令、高赔偿”的制度,就必须能够快速得出最终结果。在美国,案件可能拖延数年之久。同样,这对缺乏雄厚财力的原告而言极其有害。  

  • 如何协调 eBay 案 标准与专利本应赋予的排他权之间的关系? 

对于上述所有问题及观点——以及其他同样被提出的疑问——或许都存在令人满意的解决方案,但至关重要的是,在实施任何变革之前,必须对这些问题和方案进行深入探讨。  

Sterzi 教授的研究论文提供了一系列重要数据点,有助于更清晰地揭示谁在使用统一专利法院以及为何使用。任何能够增加新制度透明度的努力都值得欢迎。然而,将美国的论点和解决方案引入并应用于与美国体系截然不同的欧洲专利体系,需要极其谨慎。同时,还必须非常清晰地理解:谁会从一套不同的规则中受益?以及满足他们的需求会带来怎样的后果?否则,代价将太过沉重。  

Joff Wild 是 Sisvel 公司内容与战略传播主管。 

本文由他以个人身份撰写。文中表达的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 Sisvel 的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应被视为法律建议。  

联系我们

请选择您希望联系的部门。

我感兴趣的模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