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妖魔化非执业实体

类别
许可观点
日期
2019年7月18日
AOM-demonization-of-NPEs

在本文中,我们将阐述为何不应妖魔化非执业实体 (NPE)。

多年来,许多重大技术进步都是由大学和其他研究驱动型组织取得的,这些组织无意利用其研究成果开发产品。相反,他们通过将技术直接或通过相关专利池许可给第三方,将研究成果变现。

例如,Sisvel 的无线网络专利许可计划包含哥伦比亚大学和弗劳恩霍夫协会等许可方,他们并不生产和销售实际产品。此类组织根据定义属于非执业实体,其研究成果支撑了智能手机、计算机、电视机等大多数消费者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产品生态。此外,这些组织通常选择通过二级市场剥离其专利,而不是参与多年专利许可项目,从而能够通过直接销售实现即时收益变现。在二级市场中,买家通常为专注于运营专利许可项目的其他非执业实体。

这一研究及技术许可模式让参与各方均得以专注所长;研究人员进行创新并获得许可费回报,而其他人则将其技术推向市场,通过产品销售盈利。这种商业模式的成功已历经多代技术与产品验证,并且其存续时间(数十年)远超当今科技公司的平均生命周期,既惠及发明人,也造福实施方。

最近,多家科技公司成立了开放媒体联盟 (AOM),以开发和部署一种名为 AV1 的新型视频编解码器。  根据其网站介绍,AOM 是一个“联合开发基金会项目” (Joint Development Foundation Projects),所有 AOM 参与者必须同意以买断式授权的方式将其知识产权贡献给联盟。这种做法本质上对非执业实体不利,因为参与者研发回报变现的唯一途径是销售使用或以其他方式受益于该新编解码器的产品。

显然,联合开发基金会项目对部分企业具有合理性,所有知识产权所有者都可以自由地以任何他们认为合适的方式部署和利用其知识产权。但需要认识到两点。首先,虽然大学、研发中心和其他参与者几乎没有动力加入 AOM,但 AOM 的成立绝不会以任何方式否定非执业实体的理念。相反,非执业实体/产品公司的商业模式已持续多年令发明人与实施方受益,未来仍将如此。

其次,仅仅因为 AOM 成员同意以买断式授权的方式贡献其技术,并不意味着他们拥有 AV1 编解码器中涉及的所有知识产权;这两个问题完全无关。经过广泛的知识产权分析,Sisvel 发现 AV1 编解码器使用了近期组建的 AV1 专利池成员拥有的专利技术。我们将在下周发布的另一篇博客中详述这一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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