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svel 的 DVB-T2 专利池:成功的专利池如何快速推进市场采用
所有的专利池在发布之初都抱有远大的抱负和宏远的目标。大多数专利池取得了一定的成功,有些则彻底失败。但也有一些专利池取得的成功卓然。
本案例研究介绍了 Sisvel 的 DVB-T2 专利池的发展历程,该专利池起步缓慢,但最终取得了巨大成功。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如何衡量一个专利池的成功,以及专利池管理人和池内被许可方可以控制哪些因素,从而助力专利池取得成功。
让我们从一些背景信息开始,先来了解一下 DVB 以及专利池的运作方式。
关于 DVB
DVB 代表数字视频广播 (Digital Video Broadcasting)。总体而言,DVB 定义了通过卫星、有线和地面广播传输数字电视的一套技术标准(适用区域见图 1 所示的蓝色地理区域)。DVB 标准的协作开发始于 1991 年,首个标准于 1994 年发布,其中分别针对 DVB-T(地面)、DVB-S(卫星)、DVB-C(有线)和其他元素制定了单独的规范。
图 1DVB 是上图所有蓝色区域的 数字广播相关标准。
关于专利池
顾名思义,专利池是由拥有特定技术或标准(如 DVB-T 或 DVB-S)相关专利的专利权人组成的团体。这些专利权人一致同意,向需要使用这些技术制造产品的企业授予其专利的许可。专利权人与像 Sisvel 这样的专利池管理人合作,设定专利许可费费率和其他商业条款,并由专利池管理人处理所有许可运营事务。
运作良好的专利池能让专利权人和实施方双方均能够受益。实施方无需投入大量时间和成本进行基础性研发(非产品相关研发),即可进入相关市场,并可通过一份高效协议从多个许可方获得专利权。
专利权人则因其技术的应用而获得专利许可费,该收入通常用于为新的创新提供资金,推动着下一代标准及相关产品的创新研发,最终惠及整个社会。此外,他们还可借助被许可方的制造和分销专长,相比专利权人团体独自充当唯一实施方的情况,可以在更大程度上拓展市场。有关专利池的更多信息,参见 此处 和 此处。
专利池通常在所涵盖专利的有效期内存续。有时,专利权人决定退出专利池,转而直接向实施方提供其专利。虽然许可条款通常在专利池发布时即已确定,但有时专利权人和管理人会对其进行修改,以提升业绩或吸引新的专利权人加入。
评估专利池业绩
专利池管理人极少,甚至从未披露过许可收入或其他直接衡量池业绩的指标。然而,人们可以通过以下公开可获得数据来评估专利池的业绩:
基础技术的市场表现 -简而言之,专利池存在的目的就是支持基础技术的成功。如果该技术在相关市场未能实现显著的渗透率,很难称该专利池是成功的。
获得许可的实施方比例 -没有任何专利池的专利被许可方能够涵盖所有实施方;企业会不断进入和退出市场,实施方数量可能数以百计甚至千计。但获得许可的实施方比例越高(尤其是那些市场份额更大的大型实施方),专利权人获得的收入就越多。
更高的渗透率也意味着被许可方拥有更公平的竞争环境,因为他们实际上在分担基础研发成本,这会增加他们的产品成本。如果部分实施方支付专利许可费而另一些实施方拒绝支付,竞争环境就失去了公平。被许可实施方的 比例越高,也反映出许可条款的整体公平性,以及专利池管理人在许可和执行方面的成功程度。
专利池中真正必要专利所占比例,及其积极许可程度。 这既是业绩指标,也是业绩的贡献因素。总体而言,当专利权人积极对外许可、且覆盖相关技术的真正必要专利在专利池中占据的比例较高时,这意味着专利池提议的许可和其他条款对于加入专利池的专利权人具有强大的经济合理性。同时,这也意味着该专利池通过降低行政成本并通常降低整体许可费成本,为实施方带来了更大的益处,从而使得许可协议更具吸引力,也更容易达成。
相反,若专利池中真正必要且积极许可的专利占比越低,就越有可能实施方会优先选择其他拥有更多专利权的专利权人或专利池进行合作。这将导致收入延迟、许可成本上升,并可能引发高昂的诉讼费用。
专利池成员保留率。 当专利权人退出专利池时,这表明他们对专利池的不良业绩不满,并且认为他们可以通过直接许可获得更好的回报。相反,如果专利池成员重新加入专利池,则意味着“篱笆另一边的草”其实并没有更绿。
基于此背景,让我们探讨 Sisvel 的 DVB-T2 及相关专利池的历发展历程。
SISVEL 和 DVB-T/DVB-T2
首个 DVB-T 专利池 由 MPEG LA 于 2001 年 7 月组建,并于 2008 年 8 月转让给 Sisvel。Sisvel 快速将专利池的渗透率提升到较高水平,并带动了专利许可费的收入增长。在转让时,该 专利池共有四名成员:法国电信(现为 Orange)、TDF SAS、松下电器产业株式会社(现为松下公司)和日本胜利公司 (JVC),而 KPN 于 2008 年 1 月加入该专利池。
作为一项技术,DVB-T 非常成功。在覆盖的地理区域内,DVB-T 是首个成功取代模拟电视信号的数字技术,并最终成为“全球范围内用于地面电视传输的最广泛使用的数字电视标准”。
DVB-T 的成功催生出 DVB-T2,该标准 于 2008 年 6 月制定, 并于 2009 年首次实现商业部署。Sisvel 于 2010 年 9 月 9 日宣布组建 DVB-T2 专利池。专利池发布时共有六家成员,包括英国广播公司 (BBC)、Orange(原法国电信)和诺基亚等用户。LG 随后也加入了该专利池。初始定价详见表 1。
表 1DVB-T2 技术初始专利池定价。
进展缓慢
作为第一代地面数字广播技术,DVB-T 展现出超乎预期的持久生命力,导致向 DVB-T2 的过渡进程慢于预期,专利权人诺基亚和 LG 电子退出该专利池。2017 年底,Sisvel 提议对其条款和条件进行重大修订,认为此举将推进该项目的发展。新的条款获得了专利池内剩余专利权人的支持,修订 于 2018 年 5 月公布。相关修订包括:
对于仅配置编码器或解码器(而非两者兼备)的消费类产品,专利许可费降低至 0.75 欧元。同时配备编码器和解码器的产品专利许可费仍维持在 1.00 欧元。
引入专业类产品专利许可费率:配置编码器为 18.00 欧元、配置解码器为 18.00 欧元,两者兼备为 24.00 欧元。
合规被许可方可享受专利许可费减免(消费类产品享受 20% 折扣,专业类产品享受 17% 折扣)。
为鼓励快速采用,Sisvel 推出了“早鸟优惠条款”,对于在收到 Sisvel 通知函后六个月内且不晚于 2018 年 12 月 31 日签署 DVB-T2 专业产品许可协议的企业,许可费用进一步降低。
请访问 Sisvel 官网 查询最新定价信息。
伴随新定价体系实施的是一套针对大型专利组合持有型实施方的战略布局,他们既作为被许可方,也作为许可方加入专利池。Sisvel 向此类企业传递的核心价值主张是:通过将他们的专利加入专利池,他们将简化新实施方的许可流程,为创新带来回报,降低新进入市场的实施方的行政和专利许可费成本,并极大加速 DVB-T2 技术的市场发展。
8 年后,一朝成名
市场做出了积极回应。在短短 5 个月内,Sisvel 与三星、LG 电子和索尼等主要制造商签署了协议,这些制造商既是专利池的被许可方,也是专利池内的许可方。事实上,Sisvel 将所有曾为 DVB-T2 标准贡献技术的剩余公司均纳入了专利池。这使专利池内必要专利总数超过 1,700 项,来自 60 多个国家/地区,由十位专利权人持有,包括英国广播公司 (BBC)、DTVG Licensing、韩国电子通信研究院 (ETRI)、Fraunhofer、法国大西洋高等矿业电信学校 IMT Atlantique (前称布列塔尼国立高等电信学校 Telecom Bretagne)、LG 电子、RAI、三星、索尼和 TDF。这使该专利池成为名副其实的一站式平台,提供实施含有 DVB-T2 技术产品所需的所有专利。
图 2三星同时作为被许可方和许可方,加入 Sisvel 的 DVB-T2 专利池。
毋庸置疑,这些专利将专利池给被许可方带来的整体价值大幅提升。然而,在 Sisvel 的强烈建议下,专利权人决定专注于加速市场发展,而非提高专利池的许可费用。
其效果非常显著。迄今为止,已有超过 195 家公司获得许可。这包括 LG 电子、索尼、松下、三星、TPV 和 Vestel 等顶尖电视制造商,以及Arcadyan、Netgem、Sagemcom、Strong、Technicolor、Technisat、Telestar 和 Telesystem 等机顶盒制造商。与其他企业的谈判也已进入后期阶段。最重要的是,如图 4 所示,DVB-T2 已超越 DVB-T 成为主导的地面传输技术,加快推进了专利权人的投资回报。
图 3DVB-T2 超越 DVB-T 成为主导的地面传输技术(资料来源:点击 此处)。
工作仍在继续
遗憾的是,讲述专利池的发展历程时很难不提及诉讼。尽管该专利池的有效性在全球范围内得到认可,但仍有一些实施方拒绝获取许可。因此,Sisvel DVB-T2 专利池的部分成员在德国等地,针对两家中国跨国电子公司海信和 TCL 科技提起诉讼,主张执行专利池中的部分专利权利。这些案件在判决下达前达成了和解,再次证明了 DVB-T2 专利池的实力。针对其他拒绝获取许可的企业,更多诉讼行动正在筹备中。
为了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当谈判失败或因“拖延战术”策略而不断拖延时,诉讼仍是针对任何形式“趋利侵权”行为的唯一可用工具。诉讼不仅符合专利权人的最佳利益(他们需要将知识产权资产的变现,以收回在研发方面的巨大投入),也符合所有诚实获取许可的善意被许可方的利益。
全方位成功
无论从哪个角度来看,DVB-T2 专利池都取得了巨大成功。DVB-T2 已成为主导的地面传输技术,该专利池与绝大多数 DVB-T2 技术的实施方签署了许可协议,并且目前该专利池已涵盖 100% 的 DVB-T2 相关专利。此外,是的,LG 电子重新加入了该专利池,同样加入的还有诺基亚的 DVB-T2 相关专利,这些专利已被三星收购,并与三星的其他相关专利一同被纳入该专利池中。
鉴于这一成功,Sisvel 对 DVB 的参与范围扩大至涵盖欧洲标准组织提供的大部分许可项目(如图 4 所示)也就不足为奇了。这带来的意义切实深远,因为许多专利权人和实施方同时是多个专利池的参与者。
图 4Sisvel 是大多数 DVB 许可项目的专利管理人(资料来源:点击 此处),包括 DVB-SIS。
关键要点
从这个案例中可以得到哪些关键要点?专利池管理人和专利权人可以从中获得哪些经验?经验颇多,但以下是一些关键要点。
专利的临界规模是专利池成功的关键
并非总能实现为所涵盖的技术积累 100% 的真正必要专利;事实上,这属于个别情况而非常态。尽管如此,当关键的实施方加入专利池时,将有助于使许可方案被业界认可,加快其他大型和较小型参与者获得许可的进程。
许多技术标准由少数主要的专利权人所主导,他们将直接授予许可,此外还有 一批企业拥有优质的必要专利组合,并且愿意通过创建专利池向市场提供许可效率。由这些企业构成一个统一的专利池,可以提供强有力的价值主张和难以忽视的临界规模。
根据市场和具体条件的不同,构成临界规模的条件也有所不同:特别是,当存在多个不愿积极提供其专利许可、或不愿为维护公平竞争环境而积极执行其权利的专利权人时,那些愿意捍卫许可方和被许可方权利的专利权人就可以代表临界规模。
然而,在同一技术领域存在多个专利池,不仅提供的价值更低,还会产生一种负面态势,实施方无法在多个专利池中进行选择,可能会忽视所有专利池,或者更糟——利用其他专利池的存在而采用拖延战术。这种风险并非仅停留在理论上,而是一个切实的现实问题:在视频编码技术领域(特别是 H.265)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过程中,这已被充分体现。历经长久时间和诉讼后,局面才得以澄清,促成其中一个专利池获得实质性的广泛认可。
许可条款必须关注长期市场成功
如果技术在市场上未能成功或表现不佳,专利权人在研发投入上就可能无法充分实现回报。因此,许可条款应当致力于推动技术的广泛采用,而非着眼于获得短期收益。
许可条款不是“一刀切”的操作;即使在同一技术的不同代际之间,条款也可能需要定制化设计以在最大程度上获得成功。此外,应在许可条款中预留一定的灵活性空间,以促进谈判。
经验至关重要
在选择专利池管理人时,其对市场和关键实施方的熟悉程度以及近期的成功经验,对于制定最优商业条款(以及在必要时灵活调整)绝对至关重要。尤其是拥有过往与关键实施方成功签署许可协议经验的管理人,其构建的人脉网络将有 助于加快许可工作流程的各个环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