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法院近期的一系列裁决对拖延战术行为发起了有力打击

类别
许可观点
日期
2025年9月12日

在为 Sisvel 提供的独家分析中,Singh & Singh 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Ashutosh Kumar 阐释了德里高等法院近期的裁决如何明确标准必要专利 (SEP) 持有者在临时许可阶段获得司法救济的适用标准

作者:Ashutosh Kumar 

今年夏季,德里高等法院作出的两项裁决在公平、合理且无歧视 (FRAND) 领域引发广泛关注,法官责令被指控侵犯 SEP 的企业缴纳临时担保金。 

尽管在印度 SEP 纠纷相关临时裁决的语境下,“pro-tem”(临时许可)这一表述近期才逐渐为人熟知,但印度法院长期以来在各类纠纷(包括 SEP 案件)中均有作出此类裁决的实践。该表述源自拉丁语“Pro tempore”,字面含义即“临时”。其目的是在法院有足够时间全面审理案件实体问题前,作出一项平衡双方当事人权益的裁决。  

早在欧洲联盟法院 (CJEU) 在华为诉中兴案中确立 FRAND 框架之前,印度法院在处理 SEP 纠纷时就已遵循类似的框架思路。但该框架直至 2023 年才得以正式确立,在 Intex 诉爱立信案中,德里高等法院制定了一项 FRAND 规程。  

在 2014 年 爱立信诉小米案中,“pro-tem”(临时许可)这一表述在印度 SEP 纠纷中首次出现。当时德里高等法院合议庭责令小米就其在印度销售的每台设备,向法院缴纳 100 印度卢比(2014 年时约合 1.5 美元)。此后,法院在 诺基亚诉 Oppo飞利浦诉 OnePlus飞利浦诉小米飞利浦诉 Vivo 等多起 SEP 纠纷中,均作出了类似的临时许可裁决。 

裁决明确临时许可救济的适用标准 

近期在 CCAI 诉 Ace TechnologiesDolby 诉 Lava 两起案件的裁决中,法院明确了获得临时担保金裁决的法律标准。  

传统上,印度当地民事诉讼法要求法院在考量是否作出临时裁决时,适用传统的“三要素测试”,具体包括:  

  1. 初步证据;  

  2. 便利平衡;以及 

  3. 不可弥补的损害。 

该测试在专利纠纷中的适用受多种因素影响,其中最关键的是时间。  

在复杂的技术性案件中作出临时禁令,需要更多的司法时间投入。与美国、英国及欧盟等相比,印度的法官人口比极低,这一事实已在 Intex 诉爱立信案的裁决中得到法院认可。对专利实施方而言,印度法院的时间短缺问题可能成为其诉讼策略中的一个重要考量因素,甚至可能成为其实施拖延战术的工具。这一现象在印度几乎所有 SEP 案件中都有所体现。  

在多起 SEP 案件中,专利实施方采取拖延战术策略,主张即便作出临时许可裁决,法院也需如同处理临时禁令申请一般,适用“三要素测试”。据此,专利实施方主张,在法院就相关 SEP 的必要性、有效性及侵权与否等问题作出初步认定前,不得作出担保金裁决。专利实施方进一步提出的理由是,若不审查可比许可协议,便无法作出临时许可裁决。  

在近期 Dolby 诉 Lava 案的裁决中,法院依据 Intex 诉爱立信 案确立的 FRAND 规程,驳回了上述主张,并重申:“极为明确的是,为平衡双方当事人权益,法院有权在不对案件实体问题进行详细审查的情况下,作出临时裁决作为暂时性安排。”   

法院还进一步驳回了必须首先审查可比许可协议的主张,并明确指出,“作出临时裁决无需像批准临时禁令那样,对案件实体问题进行详细探究。”法院还裁定:“在谈判阶段或确定临时担保金阶段,均不要求专利所有者向专利实施方提供任何第三方许可协议。” 

同样,在 CCAI 诉 Ace 案中,法院驳回了被告所有的程序性主张,并通过行使固有管辖权作出了临时担保金裁决。  

该等裁决确保了在 SEP 纠纷中,印度法院不得因司法时间短缺所带来的程序性及实务性障碍,为专利实施方的恶意拖延策略提供可乘之机。  

可以获得高额担保金裁决 

近期裁决要求 Ace Technologies 缴纳 29 亿印度卢比(约合 3400 万美元),要求 Lava 缴纳 2 亿印度卢比(约合 230 万美元)。但在过往案件中,法院也曾作出过要求缴纳更高金额担保金的裁决。 

飞利浦诉小米案中,德里高等法院在首次庭审当日便责令小米在其账户中留存 100 亿印度卢比(2020 年时约合 1.36 亿美元)。法院随后又责令小米就上述金额提供印度境内银行出具的担保。  此后小米与飞利浦达成和解,该案随之了结。总体而言,专利实施方被责令缴纳临时担保金的案件,通常以和解告终。  

法院似乎开始关注拖延战术策略 

印度法院已对 SEP 纠纷中的拖延战术行为表达担忧,并试图通过确保专利实施方遵守 FRAND 规程来解决该问题。Dolby 诉 Lava 案是近期凸显专利实施方拖延战术行为的典型案例之一,法院在该案中指出: 

“基于对双方往来函件的上述分析,依我之初步判断,Lava 的行为构成‘专利拖延战术’。”因此,依据前文提及的欧洲联盟法院在华为诉中兴案中确立、且前文提及的德里高等法院合议庭在 Intex 诉爱立信案中遵循的 FRAND 规程,Lava 应被认定为恶意被许可方。”

法院还认为: 

Lava 未履行 FRAND 规程下专利实施方应承担的义务,即未能表明其愿意协商并签订 FRAND 许可协议,也未提出反要约。在长达六年的谈判过程中,Lava 不断向 Dolby 索要细节信息,却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未使用 Dolby 的技术。Lava 的策略本质上就是拖延谈判。

法院进而指出: 

值得注意的是,在六年谈判期间,Lava 从未基于上述理由对系争专利的有效性提出质疑。Lava 时不时要求 Dolby 提供与系争专利相关的技术细节信息,而 Dolby 均已向其及时提供。Lava 在任何时候都未对 Dolby 提供的技术信息的充分性提出质疑。显然,Lava 在本案现阶段提出有效性争议,无非是为了逃避缴纳临时担保金、拖延本案审理。”

法院在 爱立信诉 Lava爱立信诉 Intex 等案件中,也作出了类似的表述。 

任何寻求临时救济的专利所有者,均须确保完全遵守印度确立的 FRAND 规程。这与 CJEU 在华为诉中兴案中规定的要求极为相似。在诉讼启动前,建议确保原告已履行其在 FRAND 规程所列明的义务。   

Ashutosh Kumar 是德里 Singh & Singh 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 

本文中表达的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 Sisvel 的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应被视为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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